股权纠纷中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实践中,倘若股权受让方被载入股东名册,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则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受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申请变更登记义务。 与源泉证据及推定证据相比,推定证据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具有独特的公示公信效力。首先,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信赖效力)。其次,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可以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对抗效力)。其三,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可以方便公众自由查询。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时,公司有义务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公司的股东变动时,公司无须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因而,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格很难求证于公司登记机关。 至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法定登记结算机构,搜集和开放查询的股权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尤其是保护第三人善意信赖并对抗非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各种证据相互冲突时的取舍 以上三类证据相互冲突时,应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 在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应尽量尊重源泉证据的效力。而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则应尽量尊重对抗证据的效力。 为预防证据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源泉证据以后,尽快请求公司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并请求公司及时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实现源泉证据、推定证据与对抗证据的三位一体。 隐名股东受到法律保护 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是显名股东。但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投资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但将第三人尤其是亲朋好友、秘书、司机等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 股权代持就是指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相互分离的法律现象与法律关系。隐名股东虽然实际上履行投资义务并享受股东权利,但并未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致使公司的外部人和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交易伙伴都无法或者很难获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 股权代持现象存在的社会与法律根源五花八门。既然《公司法》未禁止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权,就不能因为《公司法》没有出现“隐名股东”的概念,就仓促得出结论,认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