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

作者 邓海虹 来源 海虹诉讼在线 浏览 发布时间 15/08/15

  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如果公司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及其行使的特殊限制与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殊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管理办法中对股东特殊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钱不同股


  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虽然公司法中仅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但持股比例关乎到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及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所以要求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是符合法理及客观实际的。


  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同股不同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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