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与担保法相关的42个实务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10

  29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0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债权人撤销权)


  31 不动产可以重复抵押,但是可以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重复抵押。


  32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3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4 抵押和质押都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后协议折价优先受偿。


  35 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6 质押只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7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8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9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按:实务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形)


  40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1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2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与以往的规定完全不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其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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