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担保法相关的42个实务问题
29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0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债权人撤销权) 31 不动产可以重复抵押,但是可以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重复抵押。 32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3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4 抵押和质押都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后协议折价优先受偿。 35 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6 质押只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7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8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9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按:实务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形) 40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1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2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与以往的规定完全不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其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