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息计算的争议及解决(吉林高院)
再次,从利益衡量维度观察,民间借贷也不能适用金融借款的利率给付规则。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这样的裁判规则背后是冲突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要切实平衡所涉各方的利益,要反映并符合规范对象的实质和规律,这才是良法,这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取舍的方法;二是优先方法;三是中庸方法。而中庸之道,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孔子云:“中庸之为德也,甚至矣乎。”亚里士多德论述道:“一切有识之士都在避免过多或过少,而寻求中道或选取中间。”“中道就是过度和不及的居间者。”中庸应当是裁判规则和裁判的最高的境界。因此,即使是有交易惯例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应“先息后本”,也是不公平的,是贷款人凭借其有利地位的不公平条款。 最后,“本息同付”也符合民法法定孳息的本质。法定孳息的最大特点在于,法定孳息与原物的“从随主”的附随特征,是一体的,设定处理规则,亦应遵循这一特质。 综上,笔者认为,此类争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六十一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而应用衡平原则来考量,求得较佳的解决方案。既不“先息后本”倾斜于贷款人,也不“先本后息”,倾斜于借款人,而应持“本息同时”支付的中间立场。具体的计算方法是:认定一部分是还部分本金,一部分是还该部分本金至还款时的利息。部分本金和该部分本金至还款时的利息之和等于实际还款数额。这两部分如何划分,是个技术问题,应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第一种情况,当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相同或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可利用数学中的一元一次方程,得出通用公式。 已知:实际已还款额为w,利率为r,借款至还款期间为n个月,设:欲求的已还本金为x。 则有:实际已还本金:x=w—w.r.n(这里的“.”为乘号),即x=w(1-r.n),此为通用公式。 例如:若已还款额是2万元,月利率是1%,借款至还款期间是10个月,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得: x=2(1-10×1%) =1.8(万元) 即已还部分本金1.8万元,已还利息2000元。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时,可利用数学中的多元一次方程组求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