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楼永明,后需要资金就向被告人楼永明借过钱,月利息是八九分,借的本金全部还清了的事实; 5、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汇款9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通过王某的账户打给其的,是被告人楼永明欠其的利息,那时候其不认识王某,和王某也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6、证人楼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10日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稠江支行汇款50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还给其的钱,当时被告人楼永明通知其汇了这笔钱到其账户,其也没有注意对方账户情况,不知道是通过王某账户,和王某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1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汇款17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欠其的利息,其当时不知道是王某打给其的,和王某没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楼永明老婆楼某乙通过其在中国人保投了车辆保险,2009年9月3日53258元这笔钱是作为保单的钱打给其的,其没有注意对方的账户,和王某无任何经济往来的事实; 9、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汇款51000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还给其的一笔本金,其不知道通过谁的账户,和王某无任何经济往来的事实; 10.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3日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6万元这笔汇款是被告人楼永明还给其的一笔本金,钱是打给其老婆的账号的,其和王某有经济上的往来是2012年以后的事实; 11、楼永明偷税数额及偷税比例认定书、楼永明偷税数额计算表,证实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楼永明应缴营业税31.88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253万元,应缴城建税2.23195万元,合计154.64225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的事实; 12、税务稽查签证、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楼永明涉嫌逃税移送书、调查报告、邮政快递单、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义乌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26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快递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幢某单元某室,于2014年1月27日妥投;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因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无法通知到被告人楼永明,后邮政送达由楼某签收,2014年1月27日决定对被告人楼永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13、王总借款利息清单、楼永明借款情况、借据、收条、银行凭证、明细分类账及相关票据,证实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11月7日,王某从被告人楼永明处借款共计人民币1440万元,归还本金450万元,支付利息258.5万元;2008年11月8日至2009年8月6日,根据被告人楼永明和王某算账得出王某欠被告人楼永明本金加利息为922.4万元,被告人楼永明免去207.4万的利息,王某欠被告人楼永明715万元,王某已支付被告人楼永明利息571.6万元,其中364.2万元是利息,207.4万元冲抵本金归还;2009年8月6日之后因被告人楼永明与王某的租房款及其他三角债,王某本人无法联系、大量资金往来在账目中无法体现,无法查清具体支付利息情况,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账目中标注为利息的15万元计算;综上,从2008年6月20日至2012年8月止,被告人楼永明从王某处收到利息收入共计637.7万元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