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

作者 法律顾问工作室 来源 问律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15

  1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1日,鲁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接线报,在鲁山县交通局将被告人楼永明抓获归案的事实;


  15、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楼永明、证人王某、谢某、楼某乙、杨某、楼某丙、吴某、陆某、虞某、傅某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楼永明通过其妻子于2014年1月底得知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其缴纳税款,但直至2014年3月11日仍不主动申报税款,采取逃避的行为,且数额达154.64225万元,故被告人楼永明及其辩护人沈财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永明作为纳税人,经通知仍不申报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楼永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珊珊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吴廷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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