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指引

作者 深圳罗湖区法院 来源 问律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2

  发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此指引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制作,其它地区亦可参考!



  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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