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指引

作者 深圳罗湖区法院 来源 问律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2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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