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一审宣判众筹融资合同被认有效

作者 黄洁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3

    


  借助“人人投”平台进行众筹融资未成,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将“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简称飞度公司),飞度公司随即提出反诉。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依法有效,且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4万余元;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据悉,此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为了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其中包含诺米多公司应当自行支付出资款17.6万元。随后,诺米多公司依约支付了17.6万元的出资,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一系列前期筹备工作;飞度公司则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可不久后,“人人投”平台却提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


  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发出解约通知,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飞度公司返还自己已付的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就在同一天,飞度公司也向诺米多公司发送了解约通知,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双方均起诉到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且两位通过“人人投”平台投资了该项目的投资人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该案是众筹融资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第一案,类似“人人投”的平台交易形式是否合法合规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对这一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最终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都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违反现行《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其中都没有对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从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来看,在其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