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一审宣判众筹融资合同被认有效

作者 黄洁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3

  至于本案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法院认为,委托融资只是双方当事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相对于项目展示、筹集资金等服务,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以至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还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但法院同时说明,“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在认定协议效力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对诺米多公司和飞度公司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案件中,“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诺米多公司因租赁房屋等问题而被指信息披露不实,又难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直接导致了交易各方信任关系的丧失。因此,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判令诺米多公司给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同时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167200。


  这一案件虽为个案,但面临当前发展迅猛的众筹行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宣判后,法官解释说,本案中,法院对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态度,认定了涉案合同有效,为众筹融资行业在我国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判决还系统地将当前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评述,特别是对社会最为关注的交易合法性问题,经过分析梳理认为案中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法官表示,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另外,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风险,交易各方应严守诚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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