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涉民间借贷案:六个变化值得关注

作者 杨力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4

  2 借款利息新标准 年利24%以下获支持


  2011年8月20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李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2年1月20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牛某以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属于我国司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对此,《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3 债权人要求过户房产 流质条款被认定无效


  2009年3月13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项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与李某又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李某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某区的四处门面房过户至李某名下。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2012年1月9日,李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将四处门面房过户至李某名下。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而无效,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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