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检:6起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5

  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发布6起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两起,内幕交易、逃汇、骗取贷款、集资诈骗案件各1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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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马乐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亿余元。


  2013年12月,检察机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24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亿余元,追缴违法所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提出抗诉,同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最高检提出抗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检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二: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苏某利用担任基金经理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累计交易金额7.33亿余元,获利3.65亿余元。


  检察机关2014年6月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3700万元;追缴冻结在案资金,责令苏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加强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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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三:李某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2年6月底,李某把公司将要重组的信息告诉丈夫宋某和表妹涂某,要求二人帮助购买公司股票,获利86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李某、宋某、涂某有期徒刑5年、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6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判处罚金62万元、19万元和6万元。


  【典型意义】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隐蔽、难以发案。检察机关应注重总结此类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典型案例四:2013年4月,被告人蔡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通过刊登虚假抵押信息,虚假宣传,许诺年化利率21%的投资回报,骗取20名被害人105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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