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6起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1日,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诚信机制与监管规则。本案提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提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 虚构18人身份骗取贷款 典型案例五: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公司、上海某动力机械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2014年12月16日,法院以上海某实业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9100万元。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2000元。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意义】此案是首例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自贸区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需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差异,实施犯罪。 典型案例六:2012年10月,某银行与上海某酒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彭某作为酒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身份,伪造相关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18万余元,案发时尚有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判决上海某酒业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20万元。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研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