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检:6起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5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1日,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诚信机制与监管规则。本案提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提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做好合理的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


  虚构18人身份骗取贷款


  典型案例五: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公司、上海某动力机械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2014年12月16日,法院以上海某实业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9100万元。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2000元。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意义】此案是首例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自贸区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需高度关注和重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差异,实施犯罪。


  典型案例六:2012年10月,某银行与上海某酒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彭某作为酒业公司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身份,伪造相关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018万余元,案发时尚有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判决上海某酒业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罚金20万元。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研判。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