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作者 刘贵祥 王宝道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9

  (二)概念辨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则本案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称为迟延履行利息(文中的“迟延履行利息”与《解释》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含义相同,为了便于理解,文中使用“迟延履行利息”这一表述方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多支付的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律依据不同。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也是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一般债务利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规等实体法约束。第二,性质不同。迟延履行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法定,具有强制性;一般债务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起算时间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通常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四,相关规定适用的范围不同。有关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是规范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有关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如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则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按照是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另一类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这样就产生了如何处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何处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亦即生效法律文书中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问题,主要有4种观点:一是迟延履行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计算。这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基本上是按照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二是单一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只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从届满之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三是选择计算,即迟延履行利息(以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和一般债务利息不能同时计算,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处理。四是并行计算,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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