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作者 刘贵祥 王宝道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9

  我们认为,上述方法各有道理,但是,以并行计算的方法较为合理。


  第一,迟延履行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但存在不妥之处。首先,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执行措施。这种措施的适用的标准应当是相同的。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一般债务利息率千差万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一般债务利息率的2倍计算,扩大了这种差异。这种差异导致法律对债务人的惩罚幅度不相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一致,违反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其次,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在部分类型案件中可能畸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重要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在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虽然迟延履行利息与民间借贷利息的性质完全不同,但是,我们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幅度时却可以参考该《意见》所确定的标准。如果以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有可能远远超过4倍的相关利率标准。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按4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如果以该利率的2倍计算,就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倍,对债务人来说就过于沉重。


  第二,单一计算存在障碍。首先,这种方法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原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情况下,单一计算方法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次,单一计算的结果,在有的情况下会低于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起不到惩罚被执行人的作用。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以4倍的利率标准计算一般债务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根据单一计算的方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倍的利率标准计算,就低于原来确定的利息幅度。当然,我们认为,无论案件如何裁判,原来的一般债务利息截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从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只按照另外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案。但是,这需要修改相关法律。


  第三,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率高于2倍相关标准利率的情况下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此__方法在一定情况下不能体现法律的惩罚性。


  第四,并行计算合理得当。之所以并行计算,主要因为,并行计算既尊重了法律文书的效力,又体现了一定惩罚性。正是因为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本质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本《解释》采用并行计算的方法。只不过,我们考虑到如果以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数额较高,而以1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较为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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