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作者 刘贵祥 王宝道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691 发布时间 15/09/29

  第二个问题,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以相关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我们认为,既然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案件是以1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那么,没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案件也应当一致,适用相同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为更好地理解《解释》的规定,我们简举两例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二)基数和利率


  关于基数。我们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计算方法有密切关系。单一计算方法下,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不再计算,基数应当包含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而并行计算方法下,多数案件的一般债务利息在迟延履行期间仍旧计算,基数就不应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在这些案件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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