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关于利率标准。之前的解释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实现利息计算的便捷科学,《解释》改变了以往规定的做法,不再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而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作为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日利率。该利率是以近10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1)近10年是指200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2)以10年期间的所有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年利率的平均值,再以该年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需要说明的是,执行中,应当以实际的天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例如,被执行人迟延一年履行义务,那么,应当以日利率乘以这一年实有的天数(365天或者366天)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该数值具有稳定性,换算成年利率为6.39%。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施行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至5年(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40%,《解释》规定的利率标准与上述利率水平基本一致。适用固定利率,一目了然,也便于计算。 有一种观点认为,《解释》降低了迟延履行利息率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会比之前规定的数额少,有利于债务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首先,根据《解释》计算的利息并不一定少,有的还会多。之前规定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解释》规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等有关。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迟延履行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迟延履行利息,这样就比按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更何况,《解释》对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其他要素(如截止时间、扣除期间等)都是本着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予以规定,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