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作者 刘贵祥 王宝道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9

  关于计算期间的扣除。在调研过程中,很多法院都提出了中止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0种情形: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但追索赡养费等再审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劳动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劳动仲裁裁决的;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中止执行,这是兜底规定。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6种,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根据当事人申请而暂缓执行的,包括: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二类为法院依职权暂缓执行的,包括: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虽然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暂停行使强制执行权,但此时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取决于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是否仍有义务清偿债务,而不在于法院是否仍在行使强制执行权。法院暂停行使强制执行权并不等于债务人不需要履行义务,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来自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在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才可免除。


  依照法定程序对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效力进行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而中止执行的期间,此时法律文书的正确性受到了合法质疑,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应否履行义务并不确定。但是,考虑到这些程序并非诉讼、仲裁程序所必经的程序,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拖延时间,《解释》规定,这些情形只有在“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的前提下才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四)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