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作者 刘贵祥 王宝道 来源 法客帝国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29

  (六)《解释》的溯及力


  对于《解释》的溯及力,有的观点认为,新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新立案执行的案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实体权利,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适用这种新的算法,虽然符合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通例,但由于本算法制定了新的规则,较之前的方法变动很大;若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在多个债权人并存且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满足的案件中,各债权人的利益将因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新旧标准不一致而造成保护不公。


  我们认为,新立案案件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有一定道理。但司法解释是对原已生效法律适用的解释,司法解释依附于法律,《解释》施行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也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对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解释》。《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虑到迟延履行利息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项程序法赋予的实体权利,有其特殊性,《解释》规定,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按照《解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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