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作者 问律 浏览 发布时间 15/09/30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2、《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0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日前表示,《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针对华侨遇到的种种问题,《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特别提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广东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条规定使得《条例》的覆盖对象范围更广,发挥效力的作用更大。


  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体现五大亮点 将于10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新通过的《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规定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应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方面问题。提现了五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二是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从根本上保障了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三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专门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义务、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以及对危害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四是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延伸。五是解决了相邻城市互通公交的法律障碍。


  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01日起实施


  10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条例》明确提出要对女职工实行“五期”保护,其中更年期的保护措施更是在全国首提。《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更加“接地气”。如增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五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处于经期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并且应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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