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作者 问律 浏览 245 发布时间 15/09/30

  在孕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对于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并保证每日1小时以上的工间休息;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女职工,不仅享有一天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强调“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5、《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01日起施行 婚前已育再婚夫妻可再生


  《条例》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调整了生育政策,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101日起实施


  10月1日起,《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人民调解法》出台后,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法规,解决了影响江苏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根据《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的范围涵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


  7、《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101日起正式施行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经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梳理归纳全省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起“8+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并明确提出,对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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