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会见的八条“禁令”

作者 梁栩境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08

  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


     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


     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如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网络诈骗案,在接受委托后,前后有数位该案同案犯的家属均前来咨询,但在询问案件具体情况后,均因属同案犯而不能接受委托。此外,应注意对于即使在原案解除委托后,律师仍不能接受同案犯的委托。对于此规定,有一个关于会见的小技巧,即考虑到在开庭前律师均会前往看守所会见、为被告人讲述开庭的注意事宜,此时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则可能存在众律师会见的被告人系同案犯的情况,对于会见环境条件不足的看守所,即便存在空余的会见位置,也只能等上一位律师会见后再安排会见。故此时律师应注意安排时间,以免影响会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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