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八条“禁令”
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 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 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如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网络诈骗案,在接受委托后,前后有数位该案同案犯的家属均前来咨询,但在询问案件具体情况后,均因属同案犯而不能接受委托。此外,应注意对于即使在原案解除委托后,律师仍不能接受同案犯的委托。对于此规定,有一个关于会见的小技巧,即考虑到在开庭前律师均会前往看守所会见、为被告人讲述开庭的注意事宜,此时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则可能存在众律师会见的被告人系同案犯的情况,对于会见环境条件不足的看守所,即便存在空余的会见位置,也只能等上一位律师会见后再安排会见。故此时律师应注意安排时间,以免影响会见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