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八条“禁令”
作者 梁栩境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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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10/08
5.禁止携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 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除实习人员、翻译人员外以及侦查阶段三类犯罪的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同律师进行会见。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家属只能在开庭的时候见上他们一面,家属的探访亦只能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进行。故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禁止携带家属或其他无关的人员。 6.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虚假口供 此项禁止规定,不仅律师进行会见活动时应予遵守,对于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本案的证人等相关人员,律师在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均应实事求是,禁止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 7.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物品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家属常会要求律师携带“家信”进行会见,尽管该信件并也许并不涉及案件,仅系家属对于在押人员的精神支持,但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对于该请求均应拒绝。同时,律师亦不能给在押人员传递食物、饮料,去年,广州地区便有数位律师因传递食物等而受到处罚。 8.禁止故意干扰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此条是对于律师会见的概括性规定,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有详细的阐述,但不同看守所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所的《律师会见须知》,故律师在会见时应注意阅读该须知或相关提醒,以免发生影响会见工作的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