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会见的八条“禁令”

作者 梁栩境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08

  5.禁止携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


     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除实习人员、翻译人员外以及侦查阶段三类犯罪的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同律师进行会见。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家属只能在开庭的时候见上他们一面,家属的探访亦只能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进行。故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禁止携带家属或其他无关的人员。


  6.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虚假口供


     此项禁止规定,不仅律师进行会见活动时应予遵守,对于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本案的证人等相关人员,律师在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均应实事求是,禁止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


  7.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物品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家属常会要求律师携带“家信”进行会见,尽管该信件并也许并不涉及案件,仅系家属对于在押人员的精神支持,但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对于该请求均应拒绝。同时,律师亦不能给在押人员传递食物、饮料,去年,广州地区便有数位律师因传递食物等而受到处罚。


  8.禁止故意干扰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此条是对于律师会见的概括性规定,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有详细的阐述,但不同看守所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所的《律师会见须知》,故律师在会见时应注意阅读该须知或相关提醒,以免发生影响会见工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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