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院商事诉讼裁判规则8条

作者 陈枝辉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09


  规则摘要


  1.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原审被告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调解已确认,另案再提反诉,并非一定系重复诉讼


  ——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即使在另案民事调解书中已有所安排,亦不能简单地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驳回。


  3.撤回执行申请导致自然债务,再行主张,不予保护


  ——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未再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4.企业留守处负责人签收贷款核对单,应系职务行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的留守处负责人依授权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5.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立〕明传〔2002〕10号)和明传〔2005〕187号有关规定。


  6.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主债务及从债务不当然免除


  ——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7.股权受让方未付款是否违约,转让方应予举证证明


  ——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价款数额及支付时间,转让方以受让方拒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8.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明


  ——被审计单位账簿及会计报表所记载数据真实性不属于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和结果,故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证明。


  9.股权转让款,能先确定部分,可就此作出部分判决


  ——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计算依据未作明确约定且无法查清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双方均认可的部分价款,可先行判决。



  规则详解


  1.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原审被告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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