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法院商事诉讼裁判规则8条

作者 陈枝辉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09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留守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留守处负责人依企业法人授权在债权人发送的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确认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4号“某信用社与某煤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在载明借款本金、利息数额的贷款核对单上签字,表明其对于该债务数额的确认,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七台河市鹿山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655)。



  5.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立〕明传〔2002〕10号)和明传〔2005〕187号有关规定。


  标签:借款合同|行社脱钩|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1997年,农行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与信用社签订本金1600万余元、利息1300万余元的借款借据。1998年,双方签订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确认了债务数额并约定了4年的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2006年6月,农行诉请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有关本案诉讼时效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农行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借据,其目的是明确脱钩前行社一体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签订了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确认了债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性质。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日法〔立〕明传〔2002〕10号)和《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2005年6月21日明传〔2005〕187号)有关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和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适用本案。②双方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为五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3年12月28日之次日。200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以〔2002〕132号通知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有关问题,要求各行自收到本文件始,原准备对信用社提起诉讼的,一律中止起诉。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2005〕187号于2005年6月21日恢复审理后,农行于2006年9月29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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