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怎么计算?看最高院《解释》

作者 Admin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10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


  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实际上,根据新《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将加倍给付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予以区分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的问题。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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