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作者 朱洁清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12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真实性难以辨别时,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也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行为人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将财物占为己有之后,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属于单纯逃债的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能成立侵占罪。


  综上所述,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具体的分析。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定性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行为人的辩护律师应正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为行为人进行辩护,尽力避免法院出现“客观归罪”的失误判断,即单纯以财产有无归还、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实际上的后果有无损失来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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