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浅谈金融犯罪的界定

作者 周静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15

   律师业务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商事诉讼等分支后,律师业务开始往更细的方向发展,这是律师业务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业务亦细化为金融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等业务分支。笔者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有必要厘清金融犯罪的界定问题。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在清晰界定金融犯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先阐述一下何为金融及金融市场的主体金融机构。


  简单来说,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是指一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比如我们所熟悉的基金、同业拆借等融资方式。随着资金融通方式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各类融资工具日益丰富,金融市场也开始细分,如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


  在现代的各种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金融活动的重要主体。几乎所有的金融犯罪活动都与金融机构有关,有时是受害者,有时是犯罪者,有时是监管者。研究金融犯罪,不可不知金融机构在各种金融犯罪中的角色定位。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中央银行,即是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是银行,即是提供各种形式的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第三类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类是外资金融机构,指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金融犯罪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类犯罪,就我国刑法体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他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这类犯罪涉及金融领域,且犯罪行为指向的社会关系均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而在理论上称之为“金融犯罪”。按照刑法学上比较简单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犯罪与经济犯罪相比,金融犯罪的范围比经济犯罪的范围小。经济犯罪包含了金融犯罪,但是金融犯罪的刑法范畴不能涵盖经济犯罪中的非常典型的“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等典型的犯罪。


  二、金融犯罪的刑法种类


  按照《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第五节所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学理上可以分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两类。后者与目前刑法章节罪名并非同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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