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浅谈金融犯罪的界定

作者 周静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15

  按照刑法学上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金融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两节: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


  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设计的罪名较多,大致可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和危害其他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犯罪。


  另外,依据侵害的客体来划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九类: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罪主要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变造假币罪。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4.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包括伪造、变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5.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主要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6.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7.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8.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逃汇罪、骗购外汇罪。9.危害其他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犯罪。目前这类犯罪比较单一明确,只有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的划分及罪名则相对简单。金融诈骗犯罪共分为了八类,分别是集资诈骗罪、信贷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三、金融犯罪的学理分类


  目前我国对金融犯罪的刑法分类,与当时的立法环境有关。有些学者认为,金融犯罪的治理模式应从原来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从“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转向了金融交易本位主义”,并据此提出:应正确认识“金融管理”的适当的狭义内容,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转变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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