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犯罪的界定
作者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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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10/15
在刑法立法之时,我国的金融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当时的经济管理需要,我国对金融犯罪的治理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所以对金融犯罪的界定标准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然后把其中犯罪方法具有典型性的诈骗案件,单列为“金融诈骗”。这种分类在法理上并不科学,虽然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整体上负责金融行为的监管,但不能就此认为所有金融犯罪都是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为本质属性的,这会模糊某些金融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本质。如各类金融欺诈行为,他们是因为破坏了主体间平等、诚信的金融交易秩序而成为监管的对象,而不是洗钱罪、假币罪等直接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笔者认为,厘清金融犯罪的界定问题,有助于我们认清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我们对金融犯罪展开更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