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其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作者 邓木林 来源 法务之家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22

  从以上法条看,无论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时间是否先后,无论两个以上保证人主观意思是否联络,只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即指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或者数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将导致所有债务人的债整体或部分消灭,承担了责任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其代偿的份额。标的同一,债务人数个,债的消灭整体性,可求偿权,清偿债务的平等性是连带债务质的规定性。基于连带债务质的规定性,连带共同保证,叠加了数个保证人的保证资信,大大满足了债权人保障保证债权的需求,拓宽了债务人融资的广度和深度,成为了一种广为采用的重要保证形式。


  为平衡保证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社会功能,法律规定了保证期间制度。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基于不同保证方式的保证内涵,法律确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的保证期间制度。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涉连带共同保证的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对各保证人适用各自独立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对被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的保证人判决承担保证责任;对未被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其理由: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系保证人之间数额和顺序上的连带,这种连带性并不能否定各保证人独立的合同主体地位,各保证人适用各自的保证期间,符合合同相对性的要求。还有判例,以各保证人意思是否有联络,将连带共同保证分为有意思联络的连带共同保证与无意思联络的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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