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诉请最大程度得到法庭认可
面对委托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理的诉讼请求,是放弃还是另辟蹊径?让诉请最大程度得到法庭认可,是能力,更有技术。转换思维,就能实现目标。 在诉讼代理中,律师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缺乏专业诉讼知识的委托人要求律师实现的诉讼请求经常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理的,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预期评估极不乐观。此时,如果完全放弃,就会使委托人怀疑代理能力;如果将委托人的诉请原样照搬,又会极大概率地被法院驳回。那么,应当怎么办呢? 此时,律师就要转换思维,在研究司法政策和生效判决的基础上,找出替代办法,并说服当事人接受同样效果的诉讼请求,从而基本实现类似的诉讼目标。 以下以知识产权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赔礼道歉”和“销毁侵权产品”为例进行说明。道理相通、举一反三,例子中体现的思维方式转换与替代办法的寻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诉讼案件。 一、将“赔礼道歉”替换为“消除影响”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倾向于在诉请中穷尽各种可能的救济路径和制裁方式。例如,在著作财产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请求之外,还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权利人之所以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原因在于混淆了人格侵权与财产侵权的区别。 “赔礼道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后,通过主动表示歉意来获得对方原谅的情感表达。通过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赔礼道歉”实现了从一种社会伦理的情感补偿向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转化。 考虑到“赔礼道歉”的伦理属性,第120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包括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明确将“赔礼道歉”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只有《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于该法第47条和48条。著作权法规定此种责任承担形式的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属于人身权属性较为浓厚的知识产权,他人对著作权的侵犯可能侵害作者的人身权利(著作人身权)。相比之下,对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此类诉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均没有涉及“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