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说:刑辩律师如何有效审查证据
对于一些自学成才或者对刑事案件接触不多的年轻律师,一方面也许是对许多环节的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缺乏引导,不知从何下手,在这些方面就明显薄弱。 二、像公诉人一样审查证据 为什么要倡导“像公诉人一样审查证据”呢? 首先,检察机关常年经验积累所形成的流程,实际上保证了青年法律人的安全、高速成长。 细致全面的证据审查是提出一切法律意见的基础,这一点相信不会有争议。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作为青年法律人,案件经验和社会经验都很缺乏,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或者难以深入。这一点无论对于律师还是公诉人都是一样的——毕竟大家曾经同窗,逃课相仿。 但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办理流程和文书的设计,保证了任何一个经历了正规法学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成年人,都能够按部就班地对全案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同时,基于对整个程序中不同轻重缓急环节的拆分并呈现成对应文书,保证了有经验的前辈和领导能够及时发现青年后辈审查过程中的疏漏。 每一个公诉人在起步的时候,都是照猫画虎的过程,通过对前辈所制作的制式文书的模仿,最终摸索出自己的风格并掌握其中审查的技巧。再加上基层司法机关巨大的办案压力和庞大的案件量,才形成了“铁打的案子流水的承办人”的格局。这固然是司法系统内部业务骨干流失的现状,但也体现了体制内对于人才培养的丰富经验和成熟流程。 其次,只有了解 “指控思路”,才能有效提出“辩护意见”。 想要做到庖丁解牛一般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打到公诉方指控逻辑的“痛点”,至少必须先看清自己的对手、了解公诉方“指控思路”的形成过程和逻辑结构。 从保证绝对公正裁判的角度,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明前,内心当然不应该对案件的定性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但是,从人类逻辑思维和情感倾向的习惯来看,每当我们试图认识和了解任何的新事物或者新观点,我们大脑的活动路径大多数是“观点A-修正观点A-否定观点A-形成观点B”的单线过程,而非“绝对中立的了解A-绝对中立的了解B-选择AB其一”的多线过程。这是我们大脑自主运算的生物性决定的,毕竟我们不是输入模型执行代码的计算机。 因此,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在接触一个案件的初期,一定是习惯性地先去论证前一个环节(侦查阶段或者公诉阶段)结论是否正确,如果论证过程中发生问题,再考虑其他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