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公诉人说:刑辩律师如何有效审查证据

作者 江左 来源 法秀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28

  许多青年辩护律师的认识误区在于,对公诉方和法官的裁判思路不管不顾,或者“只拆不立”,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对证据形式的吹毛求疵。殊不知刑诉法中最经常被援引的条款之一,就是对形式瑕疵证据的补正效力,仅仅攻击取证方式、证据形式方面的瑕疵,很难动摇公诉方的指控。


  又或者“主观臆断”,一切的出发点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并以无罪辩解为中心,一味提出各种辩解,但对于自己提出的辩解理由缺乏主次安排,通常也很难契合公诉人和法官的思维逻辑。作为曾经的公诉人,最舒服的庭审莫过于我战战兢兢准备答辩的问题却被辩护人一笑而过,而公诉人狂轰滥炸的所谓争议点,实际上却是法检两家心照不宣的默认概念。


  也许有人会质疑这些和法律所追求的绝对公正不符,司法机关也没有做到绝对中立,但马克思曾经说过:“这就是残酷的事实啊!”[1]


  最后,学习公诉人的证据审查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培养对争议焦点和证据矛盾的敏感性。


  公诉机关在上面这些文书中很多格式性的设定,包括重点证据的分析方式、对侦查程序的监督方式等,实际上是三十年公诉经验积累沉淀的体现。


  在检察机关公诉人的成长过程中,最为明显体会就是从一开始厌烦文书写作,到后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过程中,自觉在文书写作上分配更多的精力。这是因为在成长初期,简单的模仿会带来强烈的枯燥感,而当案件经验不断积累后,才发现无论是被害人成千上万的涉众案件,还是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的互联网犯罪,按照文书的一定之规进行拆解,辅以自己对证据审查的经验,就能够全面地把控全案,有效避免疏漏。


  在这个过程中,固然有自身经验累积的作用,但思维方式的培养才是保证经验积累有效性的基础。如果没有最初划下的沟渠,再多的水流冲刷也难以形成江河。


  [1]马克思当然没说过,这是朋友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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