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

作者 贾建兵 来源 尚格律师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29

  另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庭审时对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法律适用的证据使用。但是也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也既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只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法院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本身并非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 [5]。


  (二)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


  为了加强审判权对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建立了全面审查的原则,其是一种较高强度的审查方式,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一律进行审查。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中,指的是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处罚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审查不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而且包括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但当其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时候,法院就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对该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应当从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法院在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不具备证据应有的合法性的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这也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合法,其结果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对审查后具有证据合法性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当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这并不当然的得出行政处罚合法的结论,法院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再次的审查,最后才能综合确定行政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


  (三)刑事诉讼中的高强度全面审查


  与民事、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关系到一个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关系到一个人构成犯罪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并明确了在不同的责任情况下,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及量刑的幅度。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了前置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历了审查起诉、开庭审理阶段,但是基本上检察、审判机关大多会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予以完全采信,最终导致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主导该罪的司法裁判的问题,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最终也可能导致检察监督、审判功能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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