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法院都应当采取高强度全面审查的原则,在保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应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构成要件也要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这样可以避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直接转移为刑事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利救济路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键性证据,其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划分、行政处罚的承受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都具有重大的切身利益,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目前立法没有修改的状况下,当事人如何获得权利的救济?笔者认为,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寻求救济。 一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正如笔者前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会对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当然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5 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处罚依据即认定书提出质疑,按照《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交警部门应当承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的证据,如果其不能举证,法院就会排出对认定书的采信。这样不但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间接了实现了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的目的。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交法》第 87 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交警部门的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律强制性职责。如果交警部门只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交警部门进行处罚的权利,若交警部门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来实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的目的,其基本思路同笔者上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