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

作者 贾建兵 来源 尚格律师 浏览 发布时间 15/10/29

  注释


  [1]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J].检察实践,2003,(5):59.

  [2]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J],检察日报,2006 年4 月18日 ,第 003 版.

  [3]张丹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法律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9卷第9期:41.

  [4]陈现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审判实践[J].法律日报,2000年8月20日第2版.

  [5]吴行政: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辨析[J].人民司法,2009(10):78.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