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04

  这是田文昌主任在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的演讲,全篇分为五个部分:探案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浓缩了田文昌主任多年来从业经验的精华,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由于篇幅较长,我们会分为上、下两篇发表。本篇为上篇,敬请期待下篇。)


  一、接谈案件和会见


  (一)接谈案件


  在接谈案件当中,我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耐心倾听而不轻信。在接谈案件的时候,当事人的家属、朋友或者相关的人来谈委托,他们既不懂法又心情急切,感到无依无靠,很惶恐。所以,我们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很难应付的一些情况,他们可能说了一些没有意义的话,甚至挺不着边际的话。但是,我的一个体会——不管什么样的话,都要耐心倾听,就像一个医生面对一个患者。找我们办案的人比求医的人有时候更可怜,他们更需要帮助、同情和理解,所以千万不要对他们表现出厌烦、不耐心、居高临下、不屑一顾。


  当然,我们和国外不一样,国外按小时收费,把表一按,说话的人就发慌,尽量少说。我们没有计时收费,他们就放开了说。我遇见有人几个小时都说不完,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导一下,但是不要粗暴地打断对方。


  为什么要不轻信?因为你没有理由轻信。他可能不了解情况,可能只是分析判断,还可能说假话或者出于各种目的来和你谈一些他的想法。我有一条体会:我谁都不信——当事人不信,亲友不信,警察不信,检察官不信,连法官、判决书都未必信。为什么?都可能有假,都可能有错,都可能有各种问题。信什么?信证据。


  我说不信不是太自信,而是一切都要从证据出发。我们办案,查明真相,查清事实,根据是证据,别的都不能作为根据。这就涉及到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冲突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当前条件下,我们所依据的只能是法律真实——证据真实。


  不要期望相信当事人都说真话,未必如此。换一个角度,即使他和你讲真话,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你也束手无策。在当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最公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就是证据,别的都没有意义。


  有一年,我到德国去考察,德国一个教授讲,按照德国的理论体系,庭审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但是我对这个观点是有保留的,我认为把查明真相作为目的不对。我的观点:查明真相是手段,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据真实。有的时候,真相未必查明,但是让人家感到公正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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