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04

  我所强调的就是,我们依靠的是证据。但话说回来,谁说的你都得听,你不能拒绝别人说,也不能不听就简单地相信你自己。什么都要听,但什么都不要信,听是判断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的依据。最后看材料,看证据,重调查,重研究,这才是办案子最坚实的基础。


  第二,客观分析而不承诺。中国现在有些当事人层次还比较低,一找到你就像抱着一棵大树找到了救星,最爱听的就是你的一个承诺——你能够办到什么程度,对这个案子给他一个结果。这是最普通也是最可怕的问题。我遇到好多次,我不敢给他承诺,我说我们既没有承诺的水平,也没有承诺的条件等等。他说人家某某律师都能够答应做到什么程度,你怎么做不到?我只能说人家比我强。但是我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做这样的承诺。而且,你承诺之后会出现副作用,会让人抓住把柄很难交代。所以,绝不能讲大话,最多可以客观分析——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水平。但是不能说能够保证或者预测到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第三,告知权利、防范在先。为了保护我们自己,也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比较稳妥的说法,我们要做到告知权利、防范在先。就是口头说还不够,最好签约时还有一个权利告知的回执,比如律师不能够承诺,不能够讲大话,不能私自收费等等。这一点我也体会很深。从我做律师以及给律师们讲课的第一次起,我从来都坚决告诫大家不要讲大话,不要给承诺。但是有的当事人就投诉过我讲大话,承诺了肯定能办到什么程度。我是有苦说不出。什么样的当事人都有,你防不胜防。所以我们要搞一个东西,让他签一个字,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


  (二)会见


  会见当事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摆正关系。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来源——受委托而形成,我们是委托人的代言人。为什么我要讲这个话?到今天为止,还有的律师正襟危坐、煞有介事地去训斥当事人,“我是代表公正、代表法律的。”不是,你收了人家的律师费,接受人家的委托,人家随时可以撤换你,可以解除这个委托,你只是私权利的代言人。你不是代表法律,也不能代表法律,而只能是依照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一定要摆正这个位置,这样你才能放下身段,放下架子。依照法律是前提,为委托人服务才是目的。


  第二,端正态度,要有亲和力、信任感。你会见当事人,他见了你像见了亲人,像找到救命稻草一样,不管这个人罪轻罪重、官大官小、是好还是坏。当他落入到这个境地的时候,他肯定拿你当一个救星。当你了解到这样一种状态,理解对方这样一种心态,就一定要给他一种亲和力,让他如见到亲人的感觉,让他信任你,这样他才能把他想说的话都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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