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当我们阅卷、取证以后,所有材料都准备得差不多了,就开始分析。当然这不是绝对的,阅卷、搜集证据也是一个分析过程,最后要进行综合分析。我要强调的是,不仅对实体问题进行分析,对程序问题也要进行分析。 我非常提倡集体研究论证案件。简单案件不一定都要这么做,复杂一点的案件集体研究还是有作用的。我们律所经常集体研究案件,大家都各有自己的长处,没准研究的时候就会提出一个很有启发性的观点。 包括请专家论证,可以说,在中国请专家论证案件,我是发起人,从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了。前些年有些人批判专家论证,说“拿专家压人”、“收买专家”。真是毫无根据!我们自己论证不清楚,请专家来帮助研究法律问题,有什么问题?说句难听的话,专家在中国值几个钱?谁把专家放在眼里?靠行政干预、靠权力干预才能起到“压人”那种副作用。专家论证案件我认为是非常正常的,北京的法院、检察院,各省的法院、检察院,包括中纪委都找我论证过案件,他们找我论证就可以,我找别人论证就不可以了?我要强调:一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集体智慧、专家智慧,我们充分发挥起来,是为了对当事人、对案件、对法律负责,是对司法公正负责,这是很有必要的。 在论证、研究案件的时候,注意吃透法律原理和条文表述非常重要,我举几个例子。 例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上次搞《刑法修正案》时,我针对修改此罪的问题发表了专题论文,并且提了修法建议到人大法工委,由于时间来不及,没有改。这个问题请大家注意,一定要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在朱镕基当总理时,因为出台增值税发票退17%税款这个政策,就出现一些人伪造虚假的增值税发票骗钱,确实很恶劣。后来立法修改时就增加了这一条,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是,后来实践当中大量的现象发生了变化,有些人确实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骗税的故意,也没有骗税的行为。最典型的一个是上市公司为增加业绩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有就是张三供货,李四开票。 我办过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8个多亿的案子,钢铁公司需要大量废钢,但大部分卖废钢的公司没有票,结果只好从那里买了废钢后,又去找别人开票。也就是从张三那买了货,又找李四开票。每吨货都是过秤的,只是换了开票主体,一分钱便宜也没占,国家也没受损失。可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原来的解释——“给他人虚开”、“接受他人虚开”,无论发票项下有没有真实交易,都可以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