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这里有一个前提,如果吴英和这11个人有共谋,那另说。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吴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甚至主谋,都没有问题,但是证据显示没有共谋。对这个事实,我有发言权,因为吴英案子找到我,我安排***和***两个律师办理,在整个5年多过程当中我都参与了,所有证据材料我都了解,我还亲自会见了吴英,考察了吴英投资的那些店铺和公司。别人可以有不同观点,但是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很重要。不管结果怎么样,最后怎么判,作为律师,我们要负责任,道理要讲清楚。 (二)律师办案的策略 律师办案还有策略问题。比如说,涉及到地方上的各种因素,迫于无奈,有些时候本来无罪的当事人一定要认罪。我们会采取一些非常尴尬的做法——当事人认罪我不否认,但我从律师角度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认为它不构成罪。这是中国律师另一种尴尬。但是无论如何,首先我们一定要把案件的性质搞清楚,不能自欺欺人,不能自己糊涂让别人也糊涂,更不能被别人弄糊涂。 与当事人打交道也同样要谨慎。前些年办过一个包庇案。一个刑法教授办一个死刑案,二审时,那个被告没有从轻的余地,被告哥哥问怎么办,他说惟有立功。被告哥哥说有一个举报线索需要传给被告,然后律师就给人家传了一张纸条,一查属实,二审就改判了。后来,检察院逼问这哥俩,他们全承认了,被告哥哥居然还给律师录音了,交给检察院,结果把律师抓了。我提醒大家,一定要小心,有时候你的当事人就是你的敌人,真是这样。 律师的这个行为确实有问题,但是构不构成犯罪? 我请了专家们反复研究,大家都认为确实是冤,不该定罪,但是又找不出合适的理由来。因为包庇罪就是让被告人逃避惩罚,而这个案子由死刑改成了无期,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而且他又确实给人传纸条了。在论证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也陷入了一种困惑。最后我自己找到了答案,就是回到法条上来。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做假证明包庇”,这六个字让我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律师没有做假证明的犯罪手段。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律师采取移花接木的方法做假证明包庇”,因为我已经弄清楚了,我就可以应对了。 什么是立功的证明?第一要有线索,第二要查证属实。查线索不是证明,查证属实才是证明。那么,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查证属实,所以,提供证明的只有公安机关,不可能是律师。所以,律师不仅没有提供假证明,而且连证明也没有提供,因为他没有条件和权力提供证明。律师的做法不对,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他没有提供假证明包庇。说他移花接木也不对,他没有移花接木,因为他提供的线索是真的,通过提供线索,被告人本人写了揭发材料也是真的,揭发的内容经过查证属实更是真的。所以“移花接木做假证明”的说法违背了基本事实,混淆了基本概念,如果纠正一下,应当是“借花献佛”,“花”是指犯罪的线索,“佛”是国家、政府,被告人把别人的“花”借过来献给政府,律师只是起到了是传“花”的作用,而传花没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