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04

  这个案子,大家仔细分析一下,我说的有没有错?我找到这个答案确实很费劲,绞尽脑汁、挖空心思,最后终于找到了突破点,如果我们不去找它,可能就发现不了。这个案子最后宣告无罪了。


  所以,这些机会和理由存在于法律规定的条文当中,同时也存在于法理之中,我们要吃透它,还要下工夫。我拿这几个案例简单做一个说明,不是讨论哪一个具体案子,而是要说明如何分析,如何寻找依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中国特色问题,我们还要研究案件背景。在国外不需要这个东西,但是中国的很多案件是有背景的,不了解背景有时候我们就上当,所以要适当的、有条件的了解一下案件背景。



  (未完待续)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