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04

  我专门到国外做了一些考察,也查了一些资料,我还请陈瑞华教授帮我找理论依据。他找到美国和欧洲的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根本不包括辩方证据。这个问题在一个法治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常识,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人去认识它、思考它、论证它,而变成一个大家统统误解的问题。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搞清楚,而且要在理论上澄清它,否则我们很被动。我希望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能够在教科书上、课堂上堂堂正正地讲,证据的三性是指控方证据而言,是指定罪的证据而言,辩方证据不要求合法性。当然,这不意味着鼓励律师非法取证,那是两回事情,一定要分开。假如律师非法取证,甚至从最坏的角度讲,律师可以承担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但是不能让当事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我这里讲的是两个方面:一个要讲清楚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再一个,律师取证时要注意,不能够因为取证危险就不取了。


  3.运用智慧加强自我保护


  在了解证据合法性这个概念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取证要合法。我们遇到困难问题的时候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运用智慧,还要注意自我保护。


  我们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责,如果不对当事人负责,就称不上一个律师,我一直这样坚信。有人批判、攻击我——就知道当事人而不注意原则,甚至有人说我为了当事人而不顾法律。当然,我并不这样认为。前提是依照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号召大家去践踏法律,这不是律师应该做的。但是律师的第一目标是为当事人服务。可以这样说,我们是依照法律为当事人服务,不是为了维护法律才去帮助当事人。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最终达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这是一个辨证关系,一定要搞清楚,绝对不能本末倒置。


  既然有这样认识上的误区,有这么多的风险,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取证当中要充分运用智慧加强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比如说两个人以上去取证。我们十几年前第一次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时候,法庭没有要求必须两人调查,但我们要求最好这样做。这又涉及到一个权利性质的混淆,很多文件和规章里面,要求律师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这都是公权力的做法。律师是私权利,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要求必须是两个人或一个人。但是为了自我保护,我们应当尽量用两个人,尽量录音录像。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我们一再强调另一问题,希望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有录音录像权利,至少被告人、嫌疑人同意就可以。但这一条没有被采纳。看守所等可以录音录像,律师更可以录。我们录音录像是为了保护自己,避免第三百零六条这种问题。但是现在没有被写进来,当然也没有否定,将来我们争取在实施细则里面写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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