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上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04

  阅卷的时候不能理清线索,可能会白阅,也可能误入歧途。这一点非常重要。大家可能都有体会,现在的卷宗整理水平有时候低得可怜,字看不懂、话说不通,这是次要的,更可怕的是,它会绕来绕去把你绕糊涂了。多年前,黑龙江一个死罪变无罪的案子就是如此。二审期间,庭长和我说:“我们承办法官看不明白这个卷。”后来我说:“我帮你看。不是我水平高,是因为我看熟了,看多了,所以帮你去摘一摘。”确实有的案卷看不明白,稍不慎重就把你绕糊涂了。所以看卷也得“钻进去”和“爬出来”,这样才能看明白。


  4.不要先入为主


  分析案卷内容的思路要注意做到客观超脱,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盲目乐观,一定要先从最坏处考虑。为什么?我们是为被告人辩护,但不是凭主观愿望给他辩护,要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辩护。这一点请大家注意,一定要从最坏处着眼,多找找自己一方的毛病。有很多律师只愿意报喜不愿意报忧,而当事人就喜欢这样的律师。有些律师总是说的头头是道、天花乱坠,动辄就肯定没有罪。还有的律师,一问他就说人家不对,你要是法官,说不对可以驳回,你是律师,光说不对有用吗?千万要注意。


  我有几次开论证会,请专家论证疑难案子。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时,我一再强调千万要客观介绍,不能加入自己的认识,那样的话就说不清楚。结果我怎么说都没有用,他一定要加进自己的观点,而且慷慨陈词,非常激昂,这个没有,那个不对。我问有证据吗?他说有,结果什么都拿不出来,都是他想象或者分析的。无论你怎么要求,他说的都带他自己的认识,一听就听出来不是客观的东西。这种做法一定会自欺欺人,把自己也照样骗了。你在这个基础上去思考问题,怎么能客观准确?


  所以,这是基本功,要锻炼自己在分析案子的时候把一切偏颇的想法抛开,客观冷静的去分析到底是有利还是不利,而且要先从最坏处着想。当你对一个案子从最坏处分析已经很充分的时候,就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只能越走越好。当你把这种可能性告知当事人和他亲友的时候,他们也只能是越走越好。否则你说得天花乱坠、充满信心,一旦事实不如此,从天上掉到地下,就全都崩溃了,你自己也不知所措。


  当然,我不是说特别悲观,是一定要从最坏处着想,客观、冷静地来分析案件。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那么容易。一个人最大的弱点就是摆不平自己,上了自己的当。我们成功与否就在于不管做什么具体的事都能超脱出来,战胜自己,任何事都不例外。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