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上一篇讲了接谈案件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大家久等了吧?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带来下篇: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阅读上篇直接点击文章底部的“阅读原文”。 四、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 (一)庭前会见 庭前会见与前面的会见在目的和重点上有所不同。 1.交换辩护思路 交换辩护思路,征求意见,取得共识。在开庭前应当与被告统一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我几次在法庭上见识到,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律师坚持做罪轻辩护,两个人吵起来了,律师振振有辞,“我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太悲哀了!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从我第一天读刑法研究生那一天起,到现在为止,课堂上、教科书上都在讲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此说法完全正确,但是理解完全错误。为什么这样讲?我们理解成了律师独立于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我们想一想,律师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形成的。律师接受人家委托,收了人家的钱,还要独立于人家的意志行使辩护权,有这种逻辑吗?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做了详细的国内外资料考察和实地考察。我终于弄明白了,美国律师协会的规章规定,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是“独立于法律之外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一切因素的干扰”。相反意思是,绝对忠实于当事人,与当事人要保持一致。人家还向我举例说明。亲属、父母出钱给当事人请律师,如果当事人的意见和他们相左,听谁的?听当事人的。老板出钱请律师,要求你达到有利于老板的目的,但你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必须忠实于你的当事人,不能忠于出钱的老板。更普遍的是,在美国,90%甚至95%以上的律师是国家提供的政府律师,政府出钱,你还得替当事人讲话。 结果我们照葫芦画瓢给画错了,完全给弄拧了。很多人都解释成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去行使辩护权,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这个问题我到处在讲,一定要把它纠正过来。律师制度本来就是从西方学来的,可是到了我们这儿却给弄错了,弄反了。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律师一定要弄明白,在教科书上、理论上、课堂上也要弄明白,不能继续错误下去了,这是非常可怕的。 那么,怎么样跟被告人沟通?首先要和他达到一致,实在不一致的争取一致,仍然不一致,你可以拒绝辩护,但是你不能和他对着来。 2.解释庭审程序 解释庭审程序,指导庭审的应对。在美国律师工会的规定中,这样做对于律师不只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责任,甚至要和当事人在会见的时候搞模拟审判,每一个细节都要教他怎么做。但是这又提到一个理念问题,这一次修法也提出来了,虽然我知道做不到。在英美国家的法庭上,被告人都是和律师坐在一起,每一个问题都是在律师指导下应对。而我们在法庭上与被告话都说不成,有时候被告人给你递了一个求助的眼光,都会被公诉人和法官指责为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