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我在加拿大观摩一个比较简单的法庭,为了节省资源,被告人在看守所不到庭,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面前各放一个电视屏。开庭一会儿,被告人说:“等一下,有个问题,我不知道如何回答,要问我的律师。”法官马上宣布休庭,法庭角落上有一个封闭的电话亭,律师关上门和被告人密谈,谈话以后再开庭。这是被告和律师当然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堂堂正正的权利。而我们连对一下眼都不行,这是很可笑的问题。所以我们提出来,要像英美法系那样,当事人和律师坐在一起,控辩双方坐在一面,都面向法庭,也免得你去对立。但是没有解决,但这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想法、一个要求。 尽管我们理念上还有一些问题,制度上还有一些缺陷,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律师在做什么,在为谁服务。99%的被告人都是头一次上法庭,可我们有些律师站着说话不腰疼,指责被告说“你怎么什么都不懂?”他怎么不想想他在法庭上晃了多少遍,第一次上法庭的时候,腿肚子都发颤,说话舌头还抖,却要求当事人什么都知道,可能吗?所以,一定不要强人所难。律师的责任是指导被告人怎么开庭。开庭前的会见主要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二)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有这样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 第一点很重要,是要做好举证的充分准备。对本方需要出示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准备证据清单和目录。我们必须承认,律师的举证能力不如公诉人,因为他们的主要责任就是举证,有这样的训练和经验,而我们没有。既然不如人家,我们更要有充分的准备。我见过很多律师在法庭上举证杂乱无章、不知所措,被人问的张口结舌,很被动。 在举证环节,我要强调的另外一个问题更重要,可能有些律师不注意这一点。举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自行调取的证据,另一个是案卷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般第一个方面我们都知道,但是第二个方面就忽略了。有的法庭也不让你举证,理由是卷宗有就不必举证了。 按照真正的庭审规则来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切证据都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方举证常常是只说有利于他本方而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断章取义的做法是很普遍的。那么,如果法官较真,他可以认为虽然是卷宗有的证据,但是你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没有质证,当然可以不认。虽然实际上多数情况下法官也没想那么多,他往往把卷宗里有的证据都认为可以使用,但严格说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证据毕竟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所以,我们应当周全,避免失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