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3

  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现有规定,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排除非法证据还是会流于形式,做不到,最基本的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都没有解决,而警察出庭之类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看看实施细则能落实到什么程度吧,也正因为这个问题是关键,所以在讨论时的阻力也是最大的,很难通过。


  我办过佛山的一个案子,可能是排除非法证据成功的第一例,但是也并没有按照“两个证据规则”的程序走。比如,提出逼供的线索后应该走排除程序,在法院没有认定之前不能再往下宣读被告人庭前供述,但是公诉人坚持宣读,法庭也不予制止,这明显就是违法。那个案子之所以非法证据最终能够被排除是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最后做了一个法医鉴定——被告人被逼供时,脚上大拇指的指甲被鞋跟踩掉了,一年后的鉴定证明有这个痕迹。


  具体案情是:被控侵占罪。表舅和表外甥两个人都是台湾人,在佛山都有公司,互相打了5年民事官司。开始表舅占上风,后来进入了再审程序,表舅占了下风,就举报外甥侵占。公安局抓了表外甥后,通过刑讯逼供不仅使他认了罪,还写了悔过书和道歉信,很完整。后来我发现,表舅举报侵占的理由是:表外甥(被告人)是他台湾公司的中层干部,被他派到佛山来设立公司,替他服务的,所以表外甥在佛山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是侵占的。


  但是,证据是什么?佛山的公司注册的所有手续都显示是表外甥(被告人)所有。表舅说是他授意的,但被告人说和表舅是合作关系。在没有雇佣合同等任何直接证据条件下,表舅找了两个所谓的台湾人证明被告人是台湾公司的员工。这个证明是很荒唐的,我当时在法庭上说,这就好比一个男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女人,说她是我老婆,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找两个人证明她是,她就是。更荒唐之处还在于,台湾的人,在台湾的公司以及他们之间的劳务关系拿到中国大陆来审,这就好像欧洲美洲所有的员工关系都可以到佛山来审,你能审的了、管得着吗?后来台湾的法务部给最高法、最高检都来过几次函提出质疑。佛山那边依然指控人家侵占,关了一年多。


  这个案子,后来通过法医鉴定排除了非法证据,最后终于翻案,但是其中的奥妙和难度太多了。春节前一天,一审宣告无罪,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回台湾都不敢回来了,又拖了好几个月,终于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现在大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能不能设计一个庭前程序,这个问题在讨论当中。因为我们庭前程序没有先例,可以考虑尝试一下。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时,对前面提到的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且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否则,排除非法证据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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