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3

  (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前些年我曾经做过一个关于法庭辩论技巧的专题演讲,内容大家应当已经看过了,这次就不再重复。时间关系,只是重点讲几个在法庭辩论中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第一,在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中,法庭辩论只是总结陈辞,要和前面的质证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在法庭质证中已经包含了一些辩论观点。


  第二,辩论理由要对公诉人有针对性。但有的时候,法官能动性太强,参与意识太强,经常越俎代庖,变成辩护人的对立面,我们却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要注意策略。比如,有时候法官暴露出他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它假设成公诉人的观点来反驳,争取能够说服法官。这是一种策略方法,即以控方作为假定目标。另外,对法官的说服要委婉地表达。法官再不对,但他是主持法庭的,律师可以和控方对抗,但法官不是对抗目标。所以我们很难,但还要委曲求全、尽量委婉地解决问题。有些时候,甚至法官也不是有意的,怎么办?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多年前我在黑龙江有一个防卫过当的案子。被告人带着老婆、孩子,和一帮同学20多人在饭馆楼上吃饭,时间是冬天晚上8点多。楼下有两伙人吃饭打起架来,很激烈。打完后,被打的一方回家取一根粗木棒回来报复。可是打他那帮人已经散了,正好赶上被告一伙人下楼,黑糊糊的,目标错误,一棒子就把被告人打倒。被告人以为是抢劫犯,当然就反抗,被告朋友也争抢棒子,在枪棒子的过程当中没有停止侵害。被告晕倒起来后发现还在争抢,拿出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一刀捅上去就捅死了。


  当时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前提就是否正在发生不法侵害。抢棒子过程当中,棒子有没有停止动作,有没有搂住那个被害人?有没有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证据表明,当时被害人正在抡棒子,没有搂住。可是法官在问话时总是带着一种习惯的语气,每一次都说,“你把他搂在怀里了”,“他在你怀里头你怎么样?”这就有问题了,搂在怀里,这就难说是不是已经搂住了,是不是还在抡棒子。证人没意识到这一点,也不纠正,我又没有办法反驳法官。后来,我提出一个请求,说为了说明当时的真实情景,要求和证人现场演示一下。法官允许了。这样我就模拟被害人,让证人搂住我——怎么搂,怎么个方向,有没有搂住,怎么拿棒子,是不是还在抡,搂了多长时间。通过当场演示把这个问题澄清了。说明当时根本就没有搂住被害人,没能够制止住他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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