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3

  多年前,我在广东办一个海关扣押走私船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代理被扣船的一方诉海关。其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海关认定走私的主要证据是三份未发出的电报底稿。但是,据我了解,根据案卷中记载的电报底稿的起草时间,是在该船遇到十二级强台风抛锚避险以后,而且当时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经被风刮断,不能收发电报了。在那种情况下,还连续起草不可能发出的电报底稿是不合乎逻辑的。更重要的是,我隐约觉得这个电报底稿起草的时间是船被扣的第二天。但我没有机会找证据,就想当庭问清楚电报底稿的起草时间是在扣船之前还是扣船之后。如果是在扣船之后,人都被抓了,不可能再去起草证明自己走私的电报底稿,显然就是假的。


  开了两天庭,我怕对方发现我的意图就不给我提供了,就在对方不注意的时候突然发问。对方律师比较蛮横、浅薄,嘲笑我这是不贴边的问题,我故意装傻。可是审判长当时就打断了,说“这个问题先不要回答,一会儿专门安排时间调查。”之前我已经清楚,这个审判长是有倾向的,而且他比对方律师更清醒。我怕给绕过去,就在纸上写一个大字提醒自己。过了几个小时我又间或的提出两次,都被审判长打断。这时,我心里就有八分谱了,肯定有诈。


  后来,直到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时也没提这个事,我就向审判长提出:“我三次提出调查扣船时间和限制船员自由的时间,三次被你制止,告诉我专门安排时间进行调查,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什么意思?是忘了,还是不让调查?”法庭几百人都听着,他没有办法,说可以调查。对方律师这时还没有反应过来,理直气壮宣读办案记录,表明头一天下午两点钟公安和海关已经上船控制了所有船员,并将他们单独关押起来做了笔录,而证明走私的电报底稿起草时间是第二天早上八点。这时候,另一个代理人急了,不让念了,可惜主要内容已经念完。


  抛开法官不讲,如果我们过早暴露这个意图,对方就可能警觉,会找借口不和你说了。因为那是特殊情况,没有时间和条件取证,让他自己暴露这个问题。这就有一些技巧在里面。


  双方都有各自的意图,我们要善于摸清对方的意图,同时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意图。


  第四点,在现在的法庭上,我主张对被告人应当少问为佳,主要是纠正对方问话的偏差,澄清事实。如果没有必要,有时候真的可以不询问被告人,控方问完就可以了,律师拿证据讲话,尽量少问。这是关于询问被告人的问题。


  (二)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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