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下篇)

作者 田文昌 浏览 发布时间 15/11/13

  在建议稿中也明确提出了鉴定启动权问题。我们要争取把鉴定权的问题解决。因为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规定。我考察过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是控辩双方具有平等的鉴定启动权,然后双方的鉴定意见都拿到法庭去质证,最后由法庭认定哪个有效和哪个没效。如果都不能认定,法庭有权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这是正当的程序。


  放下鉴定启动权问题不说,鉴定人出庭已经被法定化。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适应鉴定人出庭的质证方式,这个问题很有难度。增加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参与质证很有意义,一个是我们可以向专家请教,一个是法律允许可以请专家出庭协助质证。这样我们就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帮助我们质证,但无论如何,我们自身首先要具有这种质证能力。


  多年前我办过一个案子,对鉴定质证就起了作用。一帮小青年和一帮警察(互不认识)同时在一个饭馆喝酒,都喝多了,一个无意碰撞引起了一场命案,最后交警队副队长倒地而死,小青年作鸟兽散。过了几年,把小青年的头目抓到了。证据是一个人证和一个物证。人证是饭馆操作音响的女服务员,距离斗殴现场8米远,又隔着两米的玻璃隔墙,她证明看见一个高个子向另一个高个子的左太阳穴打了一拳。还有一个法医鉴定,结论是死者是外伤性脑出血死亡,可是在尸检报告里却没有一点点外伤的描述。


  看了这个结论以后,我在北京请了高检、高法、公安部五个权威的法医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是不可能有这样的事,即没有任何外伤的外伤性脑出血。于是,我提出疑问,强烈要求鉴定人出庭。当时不允许专家出庭,出庭质证时,我根据专家事前的指点,步步紧逼,最后达成一个一致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造成没有外伤的外伤性脑出血,但是只有一种例外——在包着厚厚的柔软物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我说到这种例外并不存在的时候,公诉人说:“你没有到过现场,没有调查。”我说,“我到现场亲自勘察过。”公诉人说,“既然你到过现场,你有没有看到现场铺着厚厚的地毯?”我说,“我看见了厚厚的地毯是铺在地上的,既没有包在手上,也没有包在头上。”这个质证解决问题了。后来,无期徒刑改成七年(实际上是无罪的)。


  这种专业性问题我们不可能是专家,所以要学会:第一,请教专家;第二,可以请专家到庭质证。但是质证时,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要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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